推进居住权登记发证落地实施
昨日上午,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贾冰凌与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中,就我市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话题与市民进行互动交流。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贾冰凌在节目中介绍,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聚焦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攻坚深水区仍然存在的问题短板,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同,深化作风建设,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以更大力度和更实举措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为建设近悦远来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贡献力量。
第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
第二是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在现有成绩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将围绕优化办事流程、拓展承诺制适用范围、简化要件等方面不断采取改进措施,以进一步便民利民。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探索引入遗产管理人受托办理非公证继承业务制度。
第三是推进居住权登记落地实施。今年1月份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大连市市内四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依据亲属间合同约定或生效遗嘱设立居住权或者人民法院等生效司法文书,开展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业务。下一步将聚焦居住权落地工作,围绕解决实际问题、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推进居住权工作的登记发证,更好地保障特定人群“住有所居、居有所安”,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是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持续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改革,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综合窗口作用。扎实推进“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让企业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热点问答
问: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想要把房子过户给我,但是母亲岁数大了,腿脚不便,无法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想问一下有没有其他办理方式?
答:为切实关爱特殊群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特殊群体开放了上门服务。凡是80岁以上且行走不便的老年人、长期居家卧床不起的病人、已入院治疗无法行走的病人、临产期已近的孕妇和丧失行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等,均可预约上门服务。像听众这种情况就可以申请上门服务,办理人可以携带相关过户材料到中心申请上门服务预约,预约成功后即可在家等待我们的工作人员上门。目前为止,这项举措已经开展两年多的时间,市民反响良好。
问:在二十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产证地址有误,在出售房屋时买方要求先把地址改成正确的地址后再进行过户,更改地址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不动产登记证到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叫号办理即可。若房屋有贷款,还需由抵押权人一同申请,并提供同意在抵押期间办理变更的函、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房屋坐落变更业务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已实现即时办结,即即时办理、即时办结、即时取证。
问:父亲去世了,想把父亲名下的房屋办理继承过户。请问父亲的房屋都谁有继承权,办理继承时都需要谁到场?
答:《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手续时,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到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结合该网友的问题,其父亲的房屋,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他的爷爷、奶奶,他的母亲和他的兄弟姐妹。这些人均需到场。
问:什么是非公证继承?办理非公证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答:2021年8月,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进开展了非公证继承工作。市民只要提供齐符合国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就可以不经过公证处,直接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的产权证。
国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办理非公证继承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房屋产权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等。如果继承人中有去世的,也应提供其死亡证明,以及该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还应提供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与其配偶、子女等一家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
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屋,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另一方却不配合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正常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如果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应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出具生效的司法文书,可单方申请。如果离婚程序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申请人持生效的司法文书,单方申请办理即可。
据大连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