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告书送达公告
辽宁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东城分公司:
你单位因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2024年10月24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大队于2025年12月12日制发《催告书》(开消催字﹝2025﹞第000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开消催字﹝2025﹞第0003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辽宁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东城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澳东园10#-2-3层,原负责人:邵正园,现负责人:乔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13MA10NQT504。
限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给予辽宁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东城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148号),并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履行方式:限你单位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148号)到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缴纳罚款柒万零伍佰元整及加处罚款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此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邢健、于纯露
联系电话:0411-87611206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