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换了老板 会员卡成“废卡”

400多元余额“打水漂”?律师:原经营者应承担退款责任


        近日,家住沙河口区胜利路的曹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在家附近的宏顺果品生鲜超市办理的会员卡里还有400多元余额,只因到店时间比店家规定的旧卡作废期限晚了几天,便被新经营者告知“卡里的钱不能再消费”。让曹先生不解的是,超市招牌没换,店面照常营业,自己卡里的钱怎么就突然“打了水漂”?针对曹先生的遭遇,记者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
        ●曹先生2022年6月在宏顺果品生鲜超市办理会员卡,后去外地生活
        ●2025年7月回连,发现店里通知换了老板,会员卡2025年7月17日后停用
        曾接手商家
        ●预付卡资金由超市原经营者收取,并未在接手时经手这笔钱
        ●该超市现已转让他人
        ●无法联系到超市此前的经营者
        75岁老人:超市换老板,会员卡用不了了
        今年75岁的曹先生家住沙河口区胜利路。2022年6月,他在家附近的宏顺果品生鲜超市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之后的一段时间,他陆续到店里买过几次东西,卡里的钱也慢慢用了些。后来,因为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曹先生便动身去了儿子家住了挺长一段时间,这张会员卡也就被他暂时搁在一边,几乎没有再用过。
        去年7月,曹先生从外地回到大连。收拾东西时,他无意中翻出了这张会员卡,想着卡里应该还剩些钱,不如去超市买点东西。于是,他特意去了宏顺果品生鲜超市一趟。到地方一看,店面确实还开着,看起来和以前没什么两样,但门口贴的一张通知让他心里一沉。“通知上写着,店里换了老板,之前的会员卡将在2025年7月17日之后停止使用。”
        “我去的那天,正好晚了几天。”曹先生语气里透着无奈。他赶紧进店找到工作人员,想问问能不能通融一下,结果对方态度很明确,卡确实用不了了,还说这事得找之前的老板解决。可曹先生一个普通顾客,哪能联系上原来的老板呢?
        后来,他试着向有关部门投诉,问题仍未解决。“店里倒是帮我查了一下,说我卡里还有400多元钱。”曹先生叹了口气,“明明招牌都没换,店也开着,怎么换了个老板,这卡就不能用了?”他实在想不通,这钱怎么就突然“作废”了。
        曾接手商家回应:并未经手该预付卡资金,老人应向原经营者追索
        3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曾接手宏顺果品生鲜超市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自己此前确实接手过该超市,但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已将超市转让给他人经营。对于曹先生反映的预付卡无法使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对老人的遭遇表示理解,但在处理此事上确实力不从心。
        据该负责人介绍,曹先生所办理的预付卡资金,实际上是由超市此前的经营者收取的,这笔资金并未在其接手超市时移交给自己。该负责人解释称,正因如此,他并没有实际经手这笔钱,也无法为前经营者遗留的问题承担责任。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他也无法联系到超市此前的经营者,对于老人应如何追索这笔钱款,自己也难以给出有效建议。
        律师说法
        超市更换老板,原会员卡作废涉嫌违约
        针对曹先生遭遇的会员卡余额无法使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方表示,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市“换老板”后不认老会员卡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原经营者应承担退款责任。
        王金海律师分析,曹先生在2022年办理会员卡并充值,与当时的超市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新老板不认旧卡,实际上是原经营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王金海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即使超市换了老板,曹先生仍有权要求超市继续履行义务或要求超市退还卡里剩余的400多元钱。”王律师解释,曹先生办卡时是将钱交给了超市,原老板是这笔预付款实际的收取人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人,除非在转让超市时,原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将未履行的义务由超市新的经营者承担,否则原超市经营者不能与新超市经营者通过一纸转让协议就“金蝉脱壳”,免除超市自身对消费者的责任。
        针对曹先生目前“找不到原老板”的困境,王金海律师建议,曹先生首先应尽可能提供原超市的准确名称、原经营者的信息以及办卡时的付款凭证、会员卡记录等证据。其次,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如果行政投诉无法解决,曹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预付款。另外,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因此维权不以商家贴出的公告时间为准。
        半岛晨报、39度视频
        首席记者佟亮
        本报“3·15”维权行动启动征集侵犯消费者权益线索
        本报启动2026年“3·15”消费者维权行动,延续“有困难   找半岛”的民生承诺,聚焦消费品质提升中的堵点痛点,联动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与广大市民,共同织密消费维权防护网。如果您遭遇了消费欺诈、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遭遇了不合理收费或维权陷入困境;如果您发现了市场乱象线索、掌握了行业不法潜规则,欢迎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映:①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2488888;②关注半岛晨报微信公众号,一键“新闻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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