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贷期限延至最长40年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包括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对开发贷款期限从原来的3年延长至5到7年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与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领域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根据《意见》,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什么是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意见》明确,项目公司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据北京晚报